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支付服务:
1.境内卡类支付业务
●银联支付业务(刷卡、条码、云闪付等业务,不含无卡业务)、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支付业务:
2.境外卡类支付业务
●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Diners、Discover、JCB等支付业务:
3.扫码支付业务
●除银联条码之外的其他线下扫码业务:
4.互联网支付业务
● 代付业务、互联网快捷支付、网银B2C/B2B支付、聚合支付等线上支付业务收单手续费标准:
5.网联支付业务
6.大额付款业务(基于行业场景的大额支付)
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大额付款支付业务收单手续费:
7.快速结算业务(不包括境内卡类借记卡支付、境外卡类支付、大额付款业务):
备注:(1)D0业务开通须符合监管及乙方相关要求,由甲方另行向乙方申请,且经乙方审核通过后开通,交易额度由乙方设定并动态调整,具体以实际开通情况为准;(2)未按快速结算业务周期结算的交易资金,不收取相应的快速结算手续费。
第二条 手续费由乙方直接在甲方交易资金中扣除。甲方如需乙方开具支付业务手续费发票,应在发生首笔支付业务后每自然()次月10日前向乙方核对手续费并向乙方提出书面开票申请,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手续费发票。
第三条 甲方使用移动通讯受理终端(含内置Esim卡),甲方按照【 】元/台/年的标准申请【
{ this.formData.A91 = e.detail.value }" class="checkbox-group-container" style="display: inline-flex;">
】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包括终端网络维护,质量管理,应急响应等,服务期自终端入网之日起1年。当甲方同意采用线上支付方式时,甲方同意交易金额超过100元,授权乙方直接从待结算资金中扣收。当甲方同意采用线下支付方式时,甲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年运营服务费,首年服务到期30日前向乙方支付次年运营服务费,以此类推。运营服务费一经收取不予退回。
第四条 平台系统服务:甲方如接入乙方拉卡拉开放平台或钱账通平台等,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1)平台接入费【 】元;(2)平台维护费【
】元/年,后续每年平台维护费应在双方合作一年期满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默认结算模式:
1.主动结算模式:甲方在APP上或通过拉卡拉开放平台发起提现指令,乙方将甲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和其他款项后,在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向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划付资金。甲方在T+30日周期内未发起提现指令的,乙方将在T+30日完成结算。提现额度由乙方设定并动态调整,具体以实际开通情况为准。提现手续费以拉卡拉APP、拉卡拉开放平台展示的为准。
2.被动结算模式:乙方将甲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和其他款项后,在第1个自然日(不含交易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划付资金,境外卡支付业务在第1个工作日(不含交易当日)内划付资金。甲方开通快速结算业务的除外。
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需变更结算模式可以向乙方发起变更申请,最终结算模式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第六条 甲方申请【
{ this.formData.A98 = e.detail.value }" class="checkbox-group-container" style="display: inline-flex;">
】退货功能,乙方有权根据甲方风险状况决定是否为甲方开通退货功能,具体以终端/接口实际功能为准。如果甲方开通退货功能,当甲方发生退货、撤销、冲正交易情形时,乙方有权采用以下一或多种模式将退款资金扣除:(1)从甲方退款终端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2)从甲方退款商户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3)从甲方退货账户资金中直接扣除;(4)从甲方合作平台/集团商户退货账户资金中直接扣除。如甲方需开通或关闭退货功能,甲方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016开通或关闭退货功能。
对甲方、合作平台/集团商户退货账户进行扣款后,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依据实际情况将甲方交易资金回充至相应退货账户。甲方因退货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资金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申请【
{ this.formData.A100 = e.detail.value }" class="checkbox-group-container" style="display: inline-flex;">
】数字人民币业务。如果甲方开通数字人民币业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数字人民币的受理服务,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交易资金中扣除数币受理服务费(若收取)。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将甲方已安装的拉卡拉 POS
终端或交易接口等方式所产生的数字人民币交易款项划至甲方指定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内【 】或指定的结算账户内【 】。
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需变更数字人民币业务的结算模式可以向乙方发起变更申请,最终结算模式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乙方为甲方提供数字人民币的逐笔对账业务,包括不限于以下信息:商户号、对账日期、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手续费、交易币种、业务类型、付款运营机构名称、商户订单号等。
第八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数字人民币业务根据政府统一安排,乙方在推广期内不向甲方收取数币受理服务费,若推广期结束,乙方有权变更数币受理服务费并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发起变更通知,甲方继续使用数字人民币业务的,视为同意前述变更;甲方不同意前述变更的,可不使用数字人民币业务。
第九条 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支付机构相关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乙方(含乙方分支机构、合作方,下同)为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包含收款码)仅限甲方在
地区使用。甲方应提供符合受理终端安装要求的场地条件,并妥善保管和使用,如因甲方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终端损坏或遗失的,甲方应按市场价向乙方赔偿,赔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或授权乙方从甲方终端押金、交易资金等途径扣除。双方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有权收回、关闭放置在甲方的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
第二十二条 鉴于甲方系通过【 】(以下简称"平台方")开发的【
】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公众号/小程序/网站/APP等)接入乙方支付服务,甲方承诺,"平台方"向乙方发送的一切涉及甲方的系统指令,甲方均予以认可。同时,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平台方"传送甲方在本协议合作项下的相关数据。如发生争议,由甲方与"平台方"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第三十条 甲方确认,在《拉卡拉商户注册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人姓名【 】、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等联系信息可用于乙方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时向甲方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其中,联系人负责对本协议所涉事务的沟通、文件物品的签收、移交等事宜。乙方发送到甲方指定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即视为对甲方的有效送达。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乙方(盖章):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附件一 拉卡拉商户注册登记表
年 月 NO:____________________
{ this.formData.B3 = e.detail.value }" class="checkbox-group-container">
一、基本信息(如开通外卡业务,中英文务必填写)
二、账务信息(务必准确)
三、联系信息
四、网点及终端信息(如开通外卡业务,中英文务必填写)
五、终端信息
六、拓展信息(拉卡拉填写)
七、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1、请列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必填)
2、请列示高级管理层成员信息(必填)
附件二 授权书(银行)
鉴于:我方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卡拉")的特约商户,已与拉卡拉签订《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并且,我方结算账户所属银行【
】(简称"银行")会不定期开展商户手续费补贴等营销活动。
我方同意拉卡拉推荐我方参加银行的营销活动,将我方金融信息(包括我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证件号码、经营地址、联系人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人手机号、联系人电子邮箱、结算账户信息、交易数据、入账信息、对账单明细数据)提供至银行(包括该银行相关分支行),用于评估我方是否符合活动要求以及对营销活动期间相关数据进行风控管理、考核对账的目的。我方同意并授权银行从拉卡拉接收并处理前述我方相关信息,同意并授权在我方结算账户绑定营销合作的业务场景下,拉卡拉从银行获取我方的客户标签类信息用于营销合作校验。银行和拉卡拉承诺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分别保护相关数据,数据安全能力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我方与拉卡拉在《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项下合作终止之日止。
授权承诺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户主(签字):
日期:
附件三 授权书(数据处理方)
鉴于:我方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卡拉")的特约商户,已与拉卡拉签订《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
我方同意并指定【 】公司(联系方式【
】)(含其分支机构及总公司,以下简称"数据处理方")为我方提供数据处理服务,同意并授权数据处理方为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终端维护、商户培训、耗材配送、交易证明材料调取、对账目的收集、存储并向拉卡拉传送我方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提供的入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拉卡拉商户注册登记表》中的信息、商户提交的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意并授权拉卡拉将我方金融信息(包括我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证件号码、经营地址、联系人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人手机号、联系人电子邮箱、结算账户信息、交易数据、入账信息、对账单明细数据,下同)提供给数据处理方,同意并授权数据处理方从拉卡拉接收并处理前述我方相关信息。
我方同意并授权拉卡拉直接或通过数据处理方接收并按以下方式使用我方信息:将我方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提供的入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拉卡拉商户注册登记表》中的信息、商户提交的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用于拉卡拉支付业务特约商户入网审核、反洗钱管理、实名制管理、风控评估。
同时,我方同意并授权拉卡拉以加密传输方式将我方信息共享给具备提供验证服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一致性比对并输出核验结果,同意并授权第三方机构使用我方的信息用于验证服务并以加密传输的方式向拉卡拉返回核验结果。
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我方与拉卡拉在《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项下合作终止之日止。
授权承诺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户主(签字):
日期:
附件四 授权书(外卡业务)
鉴于:我方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卡拉")的特约商户,已与拉卡拉签订《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并开通外卡业务。
为满足我方境外卡类支付业务需要以及持卡人支付后的相关服务要求,当持卡人使用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我方交易,我方同意并授权拉卡拉将我方的商户信息(包括商户号、商户法定名称、商户经营名称、法定地址、经营地址、MCC、终端号、产品型号、城市、开通日期)以及相关交易数据报送至境外卡组织(包括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Diners、Discover、JCB等)进行处理。
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我方与拉卡拉在《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项下外卡业务合作终止之日止。
授权承诺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户主(签字):
日期:
附件五 授权书(开通微信、支付宝收单)
鉴于:我方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卡拉")的特约商户,已与拉卡拉签订《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
我方同意并授权拉卡拉向微信支付(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三路91号景兴海上大厦1201))、支付宝(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447号15层))提交我方基本信息(包括商户名称、地址、相关证件号及资质证照影印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入网所需资料),用于协助我方申请微信支付、支付宝对应子商户身份。
我方同意并授权微信支付及其关联公司(包括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包括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3层C段302-3)、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43-569号(单号连续)1幢2号楼5层518室))按照相关协议要求从拉卡拉获取我方经营指标类数据,用于我方的商户风险评估及信用评级,以保障我方正常使用微信支付、支付宝的相关权益,同意并授权微信支付、支付宝及其前述关联公司从拉卡拉接收并处理前述我方相关信息。
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我方与拉卡拉在《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项下业务合作终止之日止。
授权承诺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户主(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