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特约商户)
乙方:(支付机构)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卡组织规则等,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达成本协议。
●银联支付业务(刷卡、条码、云闪付等业务,不含无卡业务)、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支付业务:
(1) 开通业务功能:
(2) 收单手续费标准:
●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Diners、Discover、JCB等支付业务:
(1) 开通业务功能:
(2) 收单手续费标准:
| 卡种 | DCC | EDC(非DCC) |
|---|---|---|
| Visa | % | % |
| MasterCard | % | % |
| American Express | % | % |
| Diners | % | % |
| Discover | % | % |
| JCB | % | % |
| 其他 | % | % |
●除银联条码之外的其他线下扫码业务:
●代付业务、互联网快捷支付、网银B2C/B2B支付、聚合支付等线上支付业务收单手续费标准:
| 网联商业委托支付 | 借记卡 |
|---|---|
| 银行,每笔交易金额 % | 银行,每笔 元 |
| 网联快捷/协议支付 | 借记卡 |
| 银行,每笔交易金额 % | 银行,每笔 元 |
| 贷记卡 | |
| 银行,每笔交易金额 % | 银行,每笔 元 |
| 业务类型 |
|---|
| D0 |
| 结算周期 |
| 交易发生日 |
| 快速结算手续费标准 |
| 每笔交易金额的 % |
备注:(1) D0业务开通须符合监管及乙方相关要求,由甲方另行向乙方申请,且经乙方审核通过后开通,交易额度由乙方设定并动态调整,具体以实际开通情况为准;
(2) 未按快速结算业务周期结算的交易资金,不收取相应的快速结算手续费。
手续费由乙方直接在甲方交易资金中扣除。甲方如需乙方开具支付业务手续费发票,应在发生首笔支付业务后每自然月(月/季/半年/年)次月10日前向乙方核对手续费并向乙方提出书面开票申请,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手续费发票。
1. 主动结算模式:甲方在APP上或通过拉卡拉开放平台发起提现指令,乙方将甲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和其他款项后,在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向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划付资金。甲方在T+30日周期内未发起提现指令的,乙方将在T+30日完成结算。提现额度由乙方设定并动态调整,具体以实际开通情况为准。提现手续费以拉卡拉APP、拉卡拉开放平台展示的为准。
2. 被动结算模式:乙方将甲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和其他款项后,在第1个自然日(不含交易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划付资金,境外卡支付业务在第1个工作日(不含交易当日)内划付资金。甲方开通快速结算业务的除外。
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需变更结算模式可以向乙方发起变更申请,最终结算式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对甲方、合作平台/集团商户退货账户进行扣款后,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依据实际情况将甲方交易资金回充至相应退货账户。甲方因退货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资金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需要变更数字人民币业务的结算模式可以向乙方发起变更申请,最终结算模式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乙方为甲方提供数字人民币的逐笔对账业务,包括不限于以下信息:商户号、对账日期、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手续费、交易币种、业务类型、付款运营机构名称、商户订单号等。
1. 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2. 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3. 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4. 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5. 不得存储持卡人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敏感信息;
6. 确保网络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7. 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使用本支付服务。
1. 发卡行发起调单、退单;
2. 超出约定地理范围使用终端或终端位置无法监测的;
3. 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甲方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
4. 疑似虚假申请、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
5.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犯罪、违法活动;
6. 乙方认为甲方调退单比例过高、交易纠纷比例过高或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有合理根据怀疑甲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
7. 被工商等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行政许可等,从而丧失本协议所列经营资格的;
8. 将乙方支付接口用于非本协议约定业务或提供给本协议约定外的第三人使用。
甲方发生以上第2-8项情况时,乙方同时有权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等措施,由此带给乙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将甲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相关征信机构通报,发现甲方违法犯罪的,乙方还有权向公安机关报告。
1. 甲方发生退货、冲正、撤销交易;
2. 由于计算错误或其它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它经甲方确认的长款;
3.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发卡机构退单或卡组织追究乙方违约金;
4. 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而造成的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差额补偿部分(补偿部分的时限为自发现日起前180天);
5.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先行垫付相关方赔偿还款的;
6. 其它应由甲方支付的款项。
本条款不随双方协议终止而终止,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均有权就合作期间甲方因本条款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向甲方追索。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联、境外卡组织等监管机构或行业组织的规定或乙方业务规则、市场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支付业务规则或者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发生变化,乙方可以单方面调整相关条款约定。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采取在官方网站公告、电子服务渠道信息推送、邮件或短信通知等方式向甲方发起变更通知。如甲方不同意该变更后的内容,应停止使用乙方服务;如甲方在获知或在合理时限内应当获知乙方变更通知后。仍继续使用乙方服务的,视为同意对协议涉及条款进行变更。
1.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电子印章(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每次延期一年,依此类推。若甲乙任何一方对延期有异议,应于协议当次届满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提出异议。甲乙双方过往签订的协议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附件同时包括《银行卡支付业务条款》、《拉卡拉扫码支付业务条款》、《拉卡拉境外银行卡支付业务条款》、《互联网支付服务条款》及其子附件、《拉卡拉支付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上述附件由甲方登陆拉卡拉官方网站(www.lakala.com)查阅、下载并留存。上述附件内容与本协议约定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 甲方声明: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附件及官方网站公示内容的条款,并详细说明;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视为同意本协议、附件及官方网站公示内容的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 工商注册名称(中英文) | 主营业务 | ||
|---|---|---|---|
| 对外经营名称(中英文) | 网站地址 | ||
| 商户简称(互联网支付) | 办公地址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交易IP地址 |
| 结算账户名称 |
|
|
|
|---|---|---|---|
| 开户行(含支行) | 结算账号 | ||
| 对账单投递邮箱 | |||
| 数字人民币开户行 | 数字人民币钱包名称(如开通)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手机号 | |||||
|---|---|---|---|---|---|---|---|
| 联系人姓名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手机号 |
| 分店营业名称(中英文) | 网点联系人姓名 | 终端布放地址(中英文) | 手机号 | 签约单名称(中英文) | 申请台数 |
|---|
| 申请终端类型 |
|
|---|---|
| 通讯方式 |
|
|
|
发展方 | 发展人 | 终端型号 |
|---|
注:如分店较多,另附表填写,由商户加盖公章后作为本表附件。
1、请列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必填)
| 名称 | 持股比例 | 身份证种类及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户籍地址 | 是否"*" |
|---|
2、请列示高级管理层成员信息(必填)
| 姓名 | 职位 | 身份证种类及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户籍地址 | 是否"*" |
|---|
3、请列示所有董事会主要成员信息(选填)
| 姓名 | 职位 | 身份证种类及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户籍地址 | 是否"*" |
|---|
4、请列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成员信息(选填)
| 姓名 | 身份证种类及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户籍地址 | 是否"*" |
|---|
5、请列示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若为合伙企业,此项必填)
| 姓名 | 身份证种类及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户籍地址 | 是否"*" |
|---|
"*"代表为:外国政要或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我方同意拉卡拉推荐我方参加银行的营销活动,将我方金融信息(包括我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证件号码、经营地址、联系人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人手机号、联系人电子邮箱、结算账户信息、交易数据、入账信息、对账单明细数据)提供至银行(包括该银行相关分支行),用于评估我方是否符合活动要求以及对营销活动期间相关数据进行风控管理、考核对账的目的。我方同意并授权银行从拉卡拉接收并处理前述我方相关信息,同意并授权在我方结算账户绑定营销合作的业务场景下,拉卡拉从银行获取我方的客户标签类信息用于营销合作校验。银行和拉卡拉承诺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分别保护相关数据,数据安全能力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我方与拉卡拉在《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项下合作终止之日止。
授权承诺方(盖章):
日期:
鉴于:我方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卡拉”)的特约商户,已与拉卡拉签订《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
我方同意并授权拉卡拉直接或通过数据处理方接收并按以下方式使用我方信息:将我方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提供的入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拉卡拉商户注册登记表》中的信息、商户提交的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用于拉卡拉支付业务特约商户入网审核、反洗钱管理、实名制管理、风控评估。
同时,我方同意并授权拉卡拉以加密传输方式将我方信息共享给具备提供验证服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一致性比对并输出核验结果,同意并授权第三方机构使用我方的信息用于验证服务并以加密传输的方式向拉卡拉返回核验结果。
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我方与拉卡拉在《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项下合作终止之日止。
授权承诺方(盖章):
日期:
鉴于:我方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卡拉”)的特约商户,已与拉卡拉签订《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并开通外卡业务。
为满足我方境外卡类支付业务需要以及持卡人支付后的相关服务要求,当持卡人使用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我方交易,我方同意并授权拉卡拉将我方的商户信息(包括商户号、商户法定名称、商户经营名称、法定地址、经营地址、MCC、终端号、产品型号、城市、开通日期)以及相关交易数据报送至境外卡组织(包括 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Diners、Discover、JCB 等)进行处理。
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我方与拉卡拉在《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项下外卡业务合作终止之日止。
授权承诺方(盖章):
日期:
鉴于:我方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卡拉”)的特约商户,已与拉卡拉签订《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
我方同意并授权拉卡拉向微信支付(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三路 91 号景兴海上大厦 1201))、支付宝(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 447号15 层))提交我方基本信息(包括商户名称、地址、相关证件号及资质证照影印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入网所需资料),用于协助我方申请微信支付、支付宝对应子商户身份。
我方同意并授权微信支付及其关联公司(包括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35 层))、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包括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3层C段302-3)、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43-569号(单号连续)1幢2号楼5层518室))按照相关协议要求从拉卡拉获取我方经营指标类数据,用于我方的商户风险评估及信用评级,以保障我方正常使用微信支付、支付宝的相关权益, 同意并授权微信支付、支付宝及其前述关联公司从拉卡拉接收并处理前述我方相关信息。
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我方与拉卡拉在《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项下业务合作终止之日止。
授权承诺方(盖章):
日期:
我方(即使用拉卡拉电子签章系统的用户,以下简称“我方”或“用户”)在此明确就以下事项向【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CA数字证书注册审批机构【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任”)及CA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北京世纪速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速码”)进行授权:
1、在我方申请数字证书及进行电子签约前,我方明确已经阅读并知悉《联合信任平台用户注册与使用协议》、《联合信任平台隐私保护协议》、《CSCA数字证书订户服务协议》、《CSCA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如我方点击同意/勾选,即视为我方已对下述相关协议的内容充分阅读并认可和同意遵守。相关协议及查看地址如下:
| 协议名称 | 查看地址 |
|---|---|
| 《联合信任平台用户注册与使用协议》 | https://usercenter.tsa.cn/agreement/registration |
| 《联合信任平台隐私保护协议》 | https://usercenter.tsa.cn/agreement/privacy |
| 《CSCA数字证书订户服务协议》 | https://www.csmart.com.cn/about/118672 |
| CA数字证书服务机构的 CPS(《CSCA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 https://www.csmart.com.cn/about/126876 |
我方充分理解、同意并接受上述协议所有条款,同意授权拉卡拉获取、使用如下信息并授权拉卡拉向联合信任、世纪速码共享我方如下信息,为我方代为申请数字证书:
(1)我方为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我方同意《CSCA数字证书申请及使用协议》(含附件《CSCA数字证书订户服务协议》、《数字证书安全使用提示》)时间(生成证书当前时间)、用户授权编号;
(2)我方为企业(含其他类型非自然人):企业注册名称、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码、经办人身份证号、经办人所属公司(企业注册名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等其他授权文件)、同意《CSCA数字证书申请及使用协议》(含附件《CSCA数字证书订户服务协议》、《数字证书安全使用提示》)时间(生成证书当前时间)、用户授权编号。
2、我方同意并授权拉卡拉为我方托管数字证书,同意并授权拉卡拉在我方发出签署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勾选确认、填写短信验证码等方式)后通过拉卡拉电子签章系统调用我方数字证书为我方进行电子合同签署。
3、我方同意并授权拉卡拉存储我方已经完成签署的电子合同,存储期限为我方与拉卡拉建立合作关系起至合作关系结束后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我方对拉卡拉及联合信任、世纪速码在本授权委托书授予的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予以认可,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我方同意并知悉:拉卡拉向我方发出短信(含电子签约链接等信息)通知我方签署,自短信到达我方后,短信内容的保密责任及风险损失即由我方承担。我方应对短信内容严格保密并妥善保管,因短信信息泄露由此导致的拉卡拉和第三方损失、一切法律责任由我方承担,拉卡拉不承担任何责任。
6、我方确认,本授权委托书经我方线上勾选确认、线上签署或线下签署即生效,有效期至拉卡拉完成委托代理事宜且我方与拉卡拉全部合作业务完成之日为止。
授权承诺方(盖章):
日期:
致: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结算周期:按本商户与贵司签订的《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约定。
本商户完全知悉上述清分结算委托可能造成的后果,亦完全知悉贵司仅为支付服务提供方,对本商户与各合作方之间清分结算约定无实质审查义务。本商户承诺,因贵司按照本授权书内容进行结算导致的一切纠纷与贵司无关,由本商户与各合作方自行解决,并由本商户承担全部后果、法律责任及所有损失。
本商户承诺:即便交易资金清分结算至各合作方,但本商户自身仍是服务/商品提供主体,承担商户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商品、发票、售后服务等,且本商户依法合规履行相关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本商户不会以交易资金未完全结算至本商户账户为由或以其他任何理由,逃避商户责任。
特此授权、承诺!
授权承诺方(盖章):
日期: